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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会计培训中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之其他事宜

编辑:新余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01-03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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